陸企來台設辦事處 提高審查准入門檻
0210 月
台灣為強化對陸企來台管理,2014/10/01行政院審查陸企來台設立分公司及辦事處的許可辦法修正案,同意新增陸企來台設辦事處三大門檻,包括在大陸營運年限超過3年以上、最低資本額新台幣600萬元,且所營事業至少需一項符合陸資來台項目規定。
行政院昨天由政委鄧振中邀集經濟部商業司、投審會及陸委會等各單位審查「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在台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許可辦法」部分條文。
這次對陸企來台設立辦事處有六大強化重點,將增訂申請許可門檻為:
- 在大陸設立公司需3年以上。
- 最低實收資本額600萬元。
- 經營事業應至少一項符合陸企來台投資業別。
- 另陸企來台設立辦事處的目的或業務,在政治、社會、文化上具有敏感性或影響國家安全,或對國內經濟發展或金融穩定有不利影響情事,或為大陸軍方投資或具軍事目的者,主管機關應不予許可。
- 陸企應於來台次年起,在年度終了2個月內檢送在台業務活動工作計畫書及經費預算相關資料報請主管機關備查,若未依工作計畫書辦理備查,主管機關可命其撤銷或廢止其許可。
陸企在台辦理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的許可,應委任熟悉我法令之會計師或律師辦理。
(參考資料:中國時報,緯創德林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