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企来台设办事处 提高审查准入门槛
0210 月
台湾为强化对陆企来台管理,2014/10/01行政院审查陆企来台设立分公司及办事处的许可办法修正案,同意新增陆企来台设办事处三大门槛,包括在大陆营运年限超过3年以上、最低资本额新台币600万元,且所营事业至少需一项符合陆资来台项目规定。
行政院昨天由政委邓振中邀集经济部商业司、投审会及陆委会等各单位审查「大陆地区之营利事业在台设立分公司或办事处许可办法」部分条文。
这次对陆企来台设立办事处有六大强化重点,将增订申请许可门槛为:
- 在大陆设立公司需3年以上。
- 最低实收资本额600万元。
- 经营事业应至少一项符合陆企来台投资业别。
- 另陆企来台设立办事处的目的或业务,在政治、社会、文化上具有敏感性或影响国家安全,或对国内经济发展或金融稳定有不利影响情事,或为大陆军方投资或具军事目的者,主管机关应不予许可。
- 陆企应于来台次年起,在年度终了2个月内检送在台业务活动工作计画书及经费预算相关资料报请主管机关备查,若未依工作计画书办理备查,主管机关可命其撤销或废止其许可。
陆企在台办理设立分公司或办事处的许可,应委任熟悉我法令之会计师或律师办理。
(参考资料:中国时报,纬创德林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