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仲業定型化契約 違反消保法 「霸王條款」判無效
0710 月
想賣房子,與房仲簽有「委託銷售契約」,但突然不想賣,不須支付房仲服務費。
(案例)
房屋賣方不願意把房子賣給房仲介紹的對象,房仲業經常會祭出「霸王條款」,一名賣家委託房仲銷售新北市的2戶房屋和停車位,底價是5160萬,房仲業者找到高姓買家願意出5170萬購買,比底價高出10萬,高姓買家付給房仲150萬斡旋金,和賣家約好見面簽約。
但房仲業者說,時間到了,賣方卻多次藉故沒出現,而賣方則辯稱,高姓買家也沒出現,契約根本沒簽成,但房仲引用「委託銷售契約」,認為高姓買家的出價高於委託銷售底價,就已經算是買賣關係成立,應該要依照約定支付成交價3%的服務費。
房仲業認為,在委託銷售期間內,委託人如拒絕以委託條件與房仲所介紹對象成交者,仍應支付服務費給房仲,這種做法將使得賣方毫無決定權,也違反消保法。
高院引用民法的「誠實信用原則」,認為房仲業者本來就有價格資訊優勢,不能夠用定型化契約,剝奪賣方賣屋的最後選擇權,對消費者明顯不公平,這項法界「帝王條款」讓房仲業的「霸王條款」無計可施,判決房仲敗訴,而這項法院新見解,也為房地產市場投下震撼彈。
(資料來源:2014/06 中國時報,緯創德林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