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師吳金湖遭懲處 上訴獲勝
0810 月
會計師吳金湖受託辦理國華人壽財報查核簽證業務,經金管會檢查局查獲沒有按查核規則辦理,移送會計師懲戒委員會決議予申誡處分事件,吳金湖經近4年的爭訟,最高行政法院再審合議庭,日前以逾越「裁處權時效」,仍判決會計師懲戒委員會敗訴。
吳金湖對申誡處分不服,循序打起行政訴訟,101年6月被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敗。吳上訴後,最高行政法院質疑懲戒是否符合法律規範時效等,因此發回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更審。後經過4年爭訟,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指出,吳金湖違反會計師法的行為終了日,應為其出具受查公司93年度會計師查核報告書的查核報告日,即94年3月28日,那時候行政罰法尚未施行。
因此,依法其裁處權時效應自行政罰法施行之日,即95年2月5日起算3年,迄98年2月4日屆滿,則會懲會在99年12月17日,才對吳金湖為申誡處分,已逾行政罰的裁處權時效,並不合法。
(資料來源:中國時報2014/10/08,緯創德林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