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师吴金湖遭惩处 上诉获胜
0810 月
会计师吴金湖受托办理国华人寿财报查核签证业务,经金管会检查局查获没有按查核规则办理,移送会计师惩戒委员会决议予申诫处分事件,吴金湖经近4年的争讼,最高行政法院再审合议庭,日前以逾越「裁处权时效」,仍判决会计师惩戒委员会败诉。
吴金湖对申诫处分不服,循序打起行政诉讼,101年6月被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败。吴上诉后,最高行政法院质疑惩戒是否符合法律规范时效等,因此发回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更审。后经过4年争讼,最高行政法院判决指出,吴金湖违反会计师法的行为终了日,应为其出具受查公司93年度会计师查核报告书的查核报告日,即94年3月28日,那时候行政罚法尚未施行。
因此,依法其裁处权时效应自行政罚法施行之日,即95年2月5日起算3年,迄98年2月4日届满,则会惩会在99年12月17日,才对吴金湖为申诫处分,已逾行政罚的裁处权时效,并不合法。
(资料来源:中国时报2014/10/08,纬创德林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