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法修正 夫妻薪資所得 分開計稅
071 月
立法緣由:2012年1月20日大法官第696解釋指出,夫妻非薪資所得合併計稅違反憲法平等原則,相關規定在2014年1月20日失效。
台灣立法院昨天三讀通過「所得稅法第十五條修正案」,夫妻的股利、執行業務等非薪資所得可分開計稅,自2015年5月報稅起適用新法。
新制採三種計稅方案:包括現行的「夫、妻及受扶養親屬各類所得合併計稅」、「夫或妻薪資所得分開計稅,夫、妻及受扶養親屬非薪資所得合併計稅」,還有修法後新增的「夫妻各類所得都分開計稅」。
財政部指出,新法上路對夫妻皆是高所得,且又有股利等非薪資所得者最有利,對一般雙薪家庭則影響不大。夫妻可分析兩人在薪資所得和非薪資所得的收入結構,比較稅率和稅額差異,選擇最有利方式計稅,但都需要合併申報。
此次修正,考慮到若夫妻因感情不睦、婚姻暴力或其他因素分居,所得稅可分開申報所得稅,不必「報」在一起;但需有客觀證據、經財政部認定才能申請,如提出夫妻分居達半年以上證明,或因家暴取得保護令等法院相關證明者,即符合各自報稅資格。
(資料來源:財政部,聯合報,緯創德林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