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法修正 夫妻薪资所得 分开计税
071 月
立法缘由:2012年1月20日大法官第696解释指出,夫妻非薪资所得合并计税违反宪法平等原则,相关规定在2014年1月20日失效。
台湾立法院昨天三读通过「所得税法第十五条修正案」,夫妻的股利、执行业务等非薪资所得可分开计税,自2015年5月报税起适用新法。
新制采三种计税方案:包括现行的「夫、妻及受扶养亲属各类所得合并计税」、「夫或妻薪资所得分开计税,夫、妻及受扶养亲属非薪资所得合并计税」,还有修法后新增的「夫妻各类所得都分开计税」。
财政部指出,新法上路对夫妻皆是高所得,且又有股利等非薪资所得者最有利,对一般双薪家庭则影响不大。夫妻可分析两人在薪资所得和非薪资所得的收入结构,比较税率和税额差异,选择最有利方式计税,但都需要合并申报。
此次修正,考虑到若夫妻因感情不睦、婚姻暴力或其他因素分居,所得税可分开申报所得税,不必「报」在一起;但需有客观证据、经财政部认定才能申请,如提出夫妻分居达半年以上证明,或因家暴取得保护令等法院相关证明者,即符合各自报税资格。
(资料来源:财政部,联合报,纬创德林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