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屋借款利息,可合并列报综所税扣除额
211 月
纳税义务人在同一课税年度之不同期间发生的购屋借款利息,依据所得税法规定,个人综合所得总额如欲列报减除购屋借款利息扣除额,每一申报户以一屋为限,每年列举扣除额则以30万元为上限,列报综合所得税列举扣除额。
国税局官员近期查核辖区内综合所得税申报案件时,发现甲君在102年2月已偿还原自用住宅借款,并支付利息5万元;同年5月,其配偶乙君另购自用住宅,并支付利息共15万元,询问是否能合并计算扣除额?
甲君家的2笔借款利息是缴纳2间不同房屋的借款利息,而且支付利息的所属期间并未重叠,即同一时间仅一处房屋列报购屋借款利息,符合购屋借款利息扣除以一屋为限的规定,因此甲君当年度共可申报自用宅购屋借款利息20万元。
另外,甲君倘若还有申报储蓄投资特别扣除额,其申报的金额应自购屋借款利息中减除;自用住宅购屋借款利息支出与房屋租金支出,两者仅可择一较有利者申报,不可两者皆报。
- 纳税义务人申报自用住宅购屋借款利息列举扣除额时,应注意是否具备以下三项要件:
房屋必须登记在纳税人本人、配偶或受扶养亲属名下。 - 纳税人本人、配偶或受扶养亲属,必须在此房屋办妥户籍登记,并且该房屋不能有出租或供营业使用情形。
- 纳税义务人须取得该购屋借款的当年度利息单据正本,如单据上未载明房屋座落地址、所有权人、房屋所有权取得日、借款人姓名及借款用途,应由纳税人自行补注并签章,以确保自身权益。
(资料来源:财政部北区国税局,纬创德林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