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增僱員工 租稅獎勵
102 月
鼓勵中小企業擴大徵才,行政院2015/2月發布《中小企業增僱員工薪資費用加成減除辦法》,中小企業增僱2名(含)以上本國籍員工,且增資50萬元者,2015年5月申報營所稅時,可額外扣抵30%,租稅優惠適用時點,可回溯至2014年5月20日。
另為鼓勵中小企業加薪扣抵稅部分,該法仍在立院審議中,2015年5月報稅時,仍不能適用。
對中小企業增僱員工,可扣抵稅法案,必要條件有三:
- 國內失業率連續6個月高於3.78%才行,去年每個月失業率均高於3.78%,因此無問題;
- 中小企業增僱正式員工,須二人以上,但考量避免解僱高薪資深員工,改聘低薪新進員工,要求整體企業平均薪資不能低於原本薪資;
- 新投資創立或增資達50萬元企業才行。
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6條之2修正案去年在5月20日三讀通過,以租稅優惠作為鼓勵企業加薪。
經部2015/2/9公告的「中小企業增僱員工薪資費用加成減除辦法」,共計10條,包括當失業率連續六個月高於3.78%後,自生效日起兩年內,中小企業增僱本國籍員工並符合一定要件時,得就每年增僱本國籍員工支付之薪資額加成130%,申請抵減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
中小企業發展條例修正時,增訂「日月光條款」與「排除條款」:
- 「日月光條款」是指若違反環保、勞工或食安法規,經確定才發後,可停止獎勵並追回租稅優惠。
- 「排除條款」是明定加薪抵稅的排除狀況,包括僱用機會不在本國、僱用短期工作,且最近三年內違反勞工法規;收購企業而增僱員工;經營舞廳、舞場、酒家、酒吧、特種咖啡茶室之行業或人力派遣服務業等;銀行拒絕往來戶或三年內欠稅款,共有七款排除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