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调高员工每人每月伙食费免计入薪资所得之上限金额为2400元
113 月
员工伙食费免税额,上调到2400元。财政部表示,为鼓励企业替员工加薪并减轻税负,近日发布函令,修订营所税查核准则,将企业给付给员工薪资中的伙食费,包含加班误餐费免税额,从原来1800元提高到2400元,并回溯到2015年1月1日起。
财政部自104年1月1日起,非属航运业或渔捞业之营利事业及执行业务者实际供给膳食或按月定额发给员工伙食代金,每人每月伙食费,包括加班误餐费,在新台币(以下同)2,400元内,免视为员工之薪资所得。其超过部分,如属按月定额发给员工伙食代金者,应转列员工之薪资所得;如属实际供给膳食者,除已自行转列员工薪资所得者外,不予认定。
营利事业或执行业务者因营业需要提供员工膳食或按月定额发给员工伙食代金,系属对员工之补助,原应归并员工薪资所得课税。惟考量雇主之业务便利及营业需要,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88条及执行业务所得查核办法第20条之1规定,营利事业及执行业务者实际供给员工膳食或按月定额发给伙食代金,在每人每月1,800元限额内,得免视为员工薪资所得。
为鼓励事业为员工提高伙食费补助,同时减轻员工之租税负担,财政部爰发布解释,自本(104)年1月1日起,营利事业及执行业务者提供员工膳食或按月发给员工伙食代金,免视为员工薪资所得之金额,提高为每人每月2,400元。
营利事业或执行业务者发给员工之伙食费超过调整后限额,其超过限额部分仍得按实际支付金额列报费用减除,惟应配合转列员工薪资所得。
伙食费调整计算的基础,早期是每天一餐费用60元乘上30天,这次主要考量周休二日后,每月工作天数约为24天,一餐改成100元做为调整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