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屬非短期投機」免徵特銷稅案件類型
113 月
財政部於2015年2月5日發布台財稅字第10404514520號令,核定適用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下稱特銷稅)條例第5條第1項第12款「確屬非短期投機」排除課稅之下列11種案件類型,並自2015年1月9日生效:
- 所有權人銷售自2親等以內親屬受贈取得之不動產,且該贈與人贈與前持有該不動產之期間逾2年者。
- 繼承人銷售因繼承區段徵收領回抵價地之請求權而取得之不動產。
- 繼承人銷售其以繼承之遺產交換取得同一被繼承人遺產範圍內之不動產。
- 依遺囑以遺產中之不動產成立之公益信託,受託人本於信託意旨銷售該信託財產。
- 夫妻銷售婚前各自取得且符合同條項第1款規定之不動產。
- 所有權人銷售持有逾2年或符合同條項第1款規定之房地,其併同銷售因車位交換而取得同一社區或大樓之停車位。
- 所有權人銷售因借名登記經出名人返還之不動產,所有權人及出名人持有該不動產期間合計逾2年者。
- 所有權人銷售於取得土地前遭他人越界建築房屋部分之土地與房屋所有人。
- 因交通事故遭受重大傷害取自加害人賠償之不動產,所有權人為籌措醫藥費而銷售該不動產。
- 所有權人銷售其依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37條規定取得之土地。
- 依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法設立之組織銷售受贈取得之不動產。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上述11種類型中,以一、五及七之類型較為常見,為使民眾更加了解該3種類型之涵義,分別舉例說明如下:
〔例一〕:甲將原持有期間已超過2年之房地無條件贈與女兒乙君,嗣後乙君因資金需求而於受贈後1個月內出售,核屬免徵特銷稅。
〔例二〕:夫妻2人在結婚前各自持有1戶房地,且各自辦竣戶籍登記並有居住事實,持有期間內也未供營業或出租,於結婚後銷售婚前持有未滿2年之房地,核屬免徵特銷稅。
〔例三〕:楊君於79年間購入房地,借名登記於姪子名下,於103年6月1日因申請終止借名登記而經法院判決移轉登記為原所有權人楊君名下,楊君於104年2月1日出售該房地,因楊君及其侄子持有該筆房地之期間合計已超過2年,核屬免課特銷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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