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属非短期投机」免征特销税案件类型
113 月
财政部于2015年2月5日发布台财税字第10404514520号令,核定适用特种货物及劳务税(下称特销税)条例第5条第1项第12款「确属非短期投机」排除课税之下列11种案件类型,并自2015年1月9日生效:
- 所有权人销售自2亲等以内亲属受赠取得之不动产,且该赠与人赠与前持有该不动产之期间逾2年者。
- 继承人销售因继承区段征收领回抵价地之请求权而取得之不动产。
- 继承人销售其以继承之遗产交换取得同一被继承人遗产范围内之不动产。
- 依遗嘱以遗产中之不动产成立之公益信托,受托人本于信托意旨销售该信托财产。
- 夫妻销售婚前各自取得且符合同条项第1款规定之不动产。
- 所有权人销售持有逾2年或符合同条项第1款规定之房地,其并同销售因车位交换而取得同一社区或大楼之停车位。
- 所有权人销售因借名登记经出名人返还之不动产,所有权人及出名人持有该不动产期间合计逾2年者。
- 所有权人销售于取得土地前遭他人越界建筑房屋部分之土地与房屋所有人。
- 因交通事故遭受重大伤害取自加害人赔偿之不动产,所有权人为筹措医药费而销售该不动产。
- 所有权人销售其依山坡地保育利用条例第37条规定取得之土地。
- 依中华民国红十字会法设立之组织销售受赠取得之不动产。
财政部南区国税局表示上述11种类型中,以一、五及七之类型较为常见,为使民众更加了解该3种类型之涵义,分别举例说明如下:
〔例一〕:甲将原持有期间已超过2年之房地无条件赠与女儿乙君,嗣后乙君因资金需求而于受赠后1个月内出售,核属免征特销税。
〔例二〕:夫妻2人在结婚前各自持有1户房地,且各自办竣户籍登记并有居住事实,持有期间内也未供营业或出租,于结婚后销售婚前持有未满2年之房地,核属免征特销税。
〔例三〕:杨君于79年间购入房地,借名登记于姪子名下,于103年6月1日因申请终止借名登记而经法院判决移转登记为原所有权人杨君名下,杨君于104年2月1日出售该房地,因杨君及其侄子持有该笔房地之期间合计已超过2年,核属免课特销税。
贝莱德林提醒客户,购买货物或劳务时,应依规定取得进货凭证,除可将供本业或附属业务使用的进货发票提出扣抵销项税额外,并可证明其进货金额,以免遭国税局依同业利润标准核算进货总额,并按未依规定取得进货凭证而处行为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