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对微型企业 加大减税扶植
193 月
大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今(18)日宣布,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不高于20万元人民币(下同)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低于企业所得税25%法定税率。
近年来,财政部已采取多项措施帮助小微企业加快成长,包括对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的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营业税,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从6%和4%统一降到3%等。
依大陆官方数据显示,2014年降税减费对小微企业的支持高达1,000多亿元,其中减免税600多亿元。
法令: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 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 财税〔2015〕34号
为了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前款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上述计算方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七条同时停止执行。
三、各级财政、税务部门要密切配合,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规定,抓紧做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落实工作。同时,要及时跟踪、了解优惠政策的执行情况,对发现的新问题及时反映,确保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资料来源:中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3月13日,纬创德林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