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對微型企業 加大減稅扶植
193 月
大陸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今(18)日宣布,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不高於20萬元人民幣(下同)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低於企業所得稅25%法定稅率。
近年來,財政部已採取多項措施幫助小微企業加快成長,包括對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的小微企業免徵增值稅、營業稅,將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徵收率從6%和4%統一降到3%等。
依大陸官方數據顯示,2014年降稅減費對小微企業的支持高達1,000多億元,其中減免稅600多億元。
法令:關於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
-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 關於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
- 財稅〔2015〕34號
為了進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業發展,經國務院批准,現就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於20萬元(含2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前款所稱小型微利企業,是指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
二、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第(一)項和第(二)項所稱從業人數,包括與企業建立勞動關係的職工人數和企業接受的勞務派遣用工人數。
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指標,應按企業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確定。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以其實際經營期作為一個納稅年度確定上述相關指標。
上述計算方法自2015年1月1日起執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執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9號)第七條同時停止執行。
三、各級財政、稅務部門要密切配合,嚴格按照本通知的規定,抓緊做好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落實工作。同時,要及時跟蹤、了解優惠政策的執行情況,對發現的新問題及時反映,確保優惠政策落實到位。
(資料來源:中國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2015年3月13日,緯創德林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