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 省級幹部配偶及子女不得經商辦企業
055 月
上海:省級幹部配偶不得經商辦企業
上海市委2015年5月4日召開幹部大會,公佈並部署實施《關於進一步規範本市領導幹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經商辦企業的規定》,此為大陸首個頒布領導配偶及子女經商細則的地方政府,按新規規定,省部級領導幹部配偶將不得經商、辦企業。
對此,上海市委副書記應勇表示,領導幹部親屬經商、辦企業極易導致權力尋租、錢權交易、滋生腐敗。因此,領導幹部級別越高,崗位越重要、權力越大越要體現管理從嚴的態度。
以領導幹部親屬經商辦企業為特徵的一家兩制、官商一體,已是一種實際存在
- 上海市委抓住「少數領導幹部配偶、子女在其管轄範圍內經商辦企業」的問題,決定制訂相關檔,完善制度規範、嚴肅規矩紀律,回應社會關切,落實從嚴管黨治黨。
- 從歷史教訓和借鑒國際經驗來看,對官員親屬的從業行為做出規範很有必要。比如晚清的捐官制度,所謂紅頂商人盛極一時。官商一體不可避免跟官吏貪腐和政治黑暗勾連,成為一朝一代人亡政息的重要因素。當年國民黨倒臺,跟官商一體導致民心盡失有很大關係。這些歷史教訓必須深刻吸取。不少國家都對官員親屬從業行為作出規範,比如明文規定行政官員不得利用政府職位,誘使他人為自己或家屬謀取私利,並對官員家屬從事某些營利活動有所限制。
- 腐敗的共同特徵就是權力尋租,權錢交易。以領導幹部親屬經商辦企業為特徵的一家兩制、官商一體,已是一種實際存在。這種所謂「黃金搭檔」,極易導致官商勾結、錢權交易、不當利益輸送。
級別越高要求越嚴,省部級領導幹部配偶不得經商辦企業,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本市經商辦企業
- 《規定》省部級領導幹部配偶不得經商辦企業,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本市經商辦企業;明確市委、市政府委辦局正職、區縣黨政正職、市管企業正職等重點崗位領導幹部以及公權力比較集中的市公檢法領導班子成員,其配偶不得經商辦企業,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其管轄地區或業務範圍內經商辦企業,不得在本市從事可能與公共利益發生衝突的經商辦企業活動。
- 經商辦企業,指的是註冊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或合夥企業,投資非上市公司、企業,在國(境)外註冊公司後回國(境)從事經營活動等情況;
- 領導幹部配偶受聘擔任私營經濟組織高級職務,在外商獨資企業或者中外合資企業擔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級職務等情況。
- 不包括在私營企業或外商投資企業中沒有投資行為、不擔任高級職務的一般從業行為。
- 領導幹部範圍,指的是本市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中局級副職以上幹部;本市國企的市管領導。
對填報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無經商辦企業情況的領導幹部,按每年20%的比例抽查
- 對填報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有經商辦企業情況的領導幹部,進行專項核實;
- 對填報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無經商辦企業情況的領導幹部,按每年20%的比例抽查。
- 重點核查是否存在漏報、瞞報。對違反規定的領導幹部,或其相關親屬退出經商辦企業活動,或領導幹部本人辭職;對於不如實報告或未及時糾正的,給予其組織處理或紀律處分;涉嫌違法的,移送有關機關調查處理。
《關於進一步規範本市領導幹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經商辦企業的規定》
中共上海市委辦公廳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5年5月1日
第一條 為貫徹中央關於全面從嚴治黨的要求,加強本市領導幹部隊伍管理,促進本市領導幹部廉政建設,根據《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及《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等黨內法規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領導幹部主要包括:
(一)本市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中局級副職以上(含局級副職,下同)的幹部;
(二)本市人民團體、依法受權行使行政權力的事業單位中相當於局級副職以上的幹部;
(三)本市國有企業中的市管領導人員。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經商辦企業主要包括:
(一)領導幹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註冊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或者合夥企業,投資非上市公司、企業,在國(境)外註冊公司後回國(境)從事經營活動等情況;
(二)領導幹部配偶受聘擔任私營企業的高級職務,在外商投資企業擔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級職務等情況。
第四條 進一步規範領導幹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經商辦企業行為。主要包括:
(一)市級領導幹部的配偶不得經商辦企業;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本市經商辦企業。
(二)市委副秘書長,市政府秘書長、副秘書長,市紀委、市委各部門正局職,市政府工作部門正職,區縣黨政正職,依法受權行使行政權力的事業單位市管正職等崗位領導幹部的配偶不得經商辦企業;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領導幹部管轄的地區或者業務範圍內經商辦企業,不得在本市從事可能與公共利益發生衝突的經商辦企業活動。
市高級法院及中級法院、上海海事法院、上海智慧財產權法院,市檢察院及檢察分院,市公安局領導班子成員的配偶不得經商辦企業;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領導幹部管轄的地區或者業務範圍內經商辦企業,不得在本市從事可能與公共利益發生衝突的經商辦企業活動。
(三)國有企業中的市管正職領導人員的配偶不得經商辦企業;市管正職領導人員的子女及其配偶和市管副職領導人員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領導人員任職企業及關聯企業的業務範圍內經商辦企業,不得在本市從事可能與公共利益發生衝突的經商辦企業活動。
(四)除第一、二、三項以外的其他領導幹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領導幹部管轄的地區或者業務範圍內經商辦企業,不得在本市從事可能與公共利益發生衝突的經商辦企業活動。
第五條 領導幹部應當按照本規定要求,將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經商辦企業情況向組織作專項報告,填寫《市管領導幹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經商辦企業情況表》,並附企業年度報告等相關材料。
領導幹部應當在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上,將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經商辦企業情況進行明示。
第六條 市委組織部、市紀委機關會同有關部門,對填報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有經商辦企業情況的領導幹部進行專項核實,對填報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無經商辦企業情況的領導幹部按照每年20%的比例進行抽查。重點核查是否存在漏報、瞞報情況。對幹部群眾舉報的有關線索,由市委組織部、市紀委機關依紀依法進行核查。
第七條 有違反本規定第四條所列情形的領導幹部,由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主動退出所從事的經商辦企業活動,或者由領導幹部本人辭去現任職務。
第八條 對不如實報告或者未及時糾正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領導幹部組織處理或者紀律處分。涉嫌違法的,移送有關機關處理。
第九條 本規定由市委組織部、市紀委機關負責解釋。
第十條 本規定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圖:中國上海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