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 省级干部配偶及子女不得经商办企业

055 月
上海:省级干部配偶不得经商办企业
上海市委2015年5月4日召开干部大会,公布并部署实施《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的规定》,此为大陆首个颁布领导配偶及子女经商细则的地方政府,按新规规定,省部级领导干部配偶将不得经商、办企业。
对此,上海市委副书记应勇表示,领导干部亲属经商、办企业极易导致权力寻租、钱权交易、滋生腐败。因此,领导干部级别越高,岗位越重要、权力越大越要体现管理从严的态度。
以领导干部亲属经商办企业为特征的一家两制、官商一体,已是一种实际存在
- 上海市委抓住「少数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在其管辖范围内经商办企业」的问题,决定制订相关档,完善制度规范、严肃规矩纪律,回应社会关切,落实从严管党治党。
- 从历史教训和借鉴国际经验来看,对官员亲属的从业行为做出规范很有必要。比如晚清的捐官制度,所谓红顶商人盛极一时。官商一体不可避免跟官吏贪腐和政治黑暗勾连,成为一朝一代人亡政息的重要因素。当年国民党倒台,跟官商一体导致民心尽失有很大关系。这些历史教训必须深刻吸取。不少国家都对官员亲属从业行为作出规范,比如明文规定行政官员不得利用政府职位,诱使他人为自己或家属谋取私利,并对官员家属从事某些营利活动有所限制。
- 腐败的共同特征就是权力寻租,权钱交易。以领导干部亲属经商办企业为特征的一家两制、官商一体,已是一种实际存在。这种所谓「黄金搭档」,极易导致官商勾结、钱权交易、不当利益输送。
级别越高要求越严,省部级领导干部配偶不得经商办企业,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本市经商办企业
- 《规定》省部级领导干部配偶不得经商办企业,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本市经商办企业;明确市委、市政府委办局正职、区县党政正职、市管企业正职等重点岗位领导干部以及公权力比较集中的市公检法领导班子成员,其配偶不得经商办企业,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其管辖地区或业务范围内经商办企业,不得在本市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 经商办企业,指的是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投资非上市公司、企业,在国(境)外注册公司后回国(境)从事经营活动等情况;
- 领导干部配偶受聘担任私营经济组织高级职务,在外商独资企业或者中外合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等情况。
- 不包括在私营企业或外商投资企业中没有投资行为、不担任高级职务的一般从业行为。
- 领导干部范围,指的是本市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局级副职以上干部;本市国企的市管领导。
对填报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无经商办企业情况的领导干部,按每年20%的比例抽查
- 对填报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有经商办企业情况的领导干部,进行专项核实;
- 对填报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无经商办企业情况的领导干部,按每年20%的比例抽查。
- 重点核查是否存在漏报、瞒报。对违反规定的领导干部,或其相关亲属退出经商办企业活动,或领导干部本人辞职;对于不如实报告或未及时纠正的,给予其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的,移送有关机关调查处理。
《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的规定》
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5月1日
第一条 为贯彻中央关于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加强本市领导干部队伍管理,促进本市领导干部廉政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党内法规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主要包括:
(一)本市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局级副职以上(含局级副职,下同)的干部;
(二)本市人民团体、依法受权行使行政权力的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局级副职以上的干部;
(三)本市国有企业中的市管领导人员。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经商办企业主要包括:
(一)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投资非上市公司、企业,在国(境)外注册公司后回国(境)从事经营活动等情况;
(二)领导干部配偶受聘担任私营企业的高级职务,在外商投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等情况。
第四条 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行为。主要包括:
(一)市级领导干部的配偶不得经商办企业;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本市经商办企业。
(二)市委副秘书长,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市纪委、市委各部门正局职,市政府工作部门正职,区县党政正职,依法受权行使行政权力的事业单位市管正职等岗位领导干部的配偶不得经商办企业;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或者业务范围内经商办企业,不得在本市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市高级法院及中级法院、上海海事法院、上海智慧财产权法院,市检察院及检察分院,市公安局领导班子成员的配偶不得经商办企业;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或者业务范围内经商办企业,不得在本市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三)国有企业中的市管正职领导人员的配偶不得经商办企业;市管正职领导人员的子女及其配偶和市管副职领导人员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领导人员任职企业及关联企业的业务范围内经商办企业,不得在本市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四)除第一、二、三项以外的其他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或者业务范围内经商办企业,不得在本市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第五条 领导干部应当按照本规定要求,将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情况向组织作专项报告,填写《市管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情况表》,并附企业年度报告等相关材料。
领导干部应当在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上,将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情况进行明示。
第六条 市委组织部、市纪委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对填报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有经商办企业情况的领导干部进行专项核实,对填报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无经商办企业情况的领导干部按照每年20%的比例进行抽查。重点核查是否存在漏报、瞒报情况。对干部群众举报的有关线索,由市委组织部、市纪委机关依纪依法进行核查。
第七条 有违反本规定第四条所列情形的领导干部,由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主动退出所从事的经商办企业活动,或者由领导干部本人辞去现任职务。
第八条 对不如实报告或者未及时纠正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领导干部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的,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九条 本规定由市委组织部、市纪委机关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图:中国上海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