豪宅標準下修及實價課稅 賣屋稅負加重
095 月
出售房產賺取的財產交易所得,每年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共有三種計算方法:
- 以實際售價與購屋成本及相關費用,核實認列所得;
- 無法取得購屋成本證明者,以財政部核定的個人售屋財產交易所得標準計算;
- 依照財政部定義的豪宅標準來課稅。
依據財政部最新公布的個人售屋財產交易所得標準,將豪宅認定標準下修:
- 台北市7千萬元
- 新北市6千萬元
- 其他地區4千萬元以上。
只要符合豪宅標準的出售房產,今年報稅時,就無法以偏低的房屋評定現值計算售屋所得。
由於目前房屋評定現值比實際售價低很多,民眾為了少繳稅,在有買、賣價成本證明的情況下,仍採取財產交易所得標準法計算稅額,將不被允許。
自從實價登錄上路後,政府愈來愈能掌握房屋的交易成本,出售房產究竟是賺了多少錢,在社會要求租稅公平的呼聲下,國稅局對於每年所得稅申報資料,將從嚴查證,也將財產交易所得列入查核項目之一,故建議民眾最好誠實為上。
例,若出售台北市售價1億元的豪宅,若納稅人提不出售屋成本,國稅局將按房地比例(一般是房3地7),認列房屋收入為3千萬元,再依房屋收入15%,即450萬元作為出售房屋的所得額,再併計個人其他所得項目,按5%至45%稅率繳交綜所稅。
財政部每年公告的個人售屋財產交易所得標準,是指有賣房地產卻拿不出成本證明,須採用財政部訂定的售屋所得標準,是依據房屋評定現值的百分率估算,屬於推計所得課稅。
(資料來源:財政部北區國稅局,緯創德林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