豪宅标准下修及实价课税 卖屋税负加重
095 月
出售房产赚取的财产交易所得,每年申报综合所得税时,共有三种计算方法:
- 以实际售价与购屋成本及相关费用,核实认列所得;
- 无法取得购屋成本证明者,以财政部核定的个人售屋财产交易所得标准计算;
- 依照财政部定义的豪宅标准来课税。
依据财政部最新公布的个人售屋财产交易所得标准,将豪宅认定标准下修:
- 台北市7千万元
- 新北市6千万元
- 其他地区4千万元以上。
只要符合豪宅标准的出售房产,今年报税时,就无法以偏低的房屋评定现值计算售屋所得。
由于目前房屋评定现值比实际售价低很多,民众为了少缴税,在有买、卖价成本证明的情况下,仍采取财产交易所得标准法计算税额,将不被允许。
自从实价登录上路后,政府愈来愈能掌握房屋的交易成本,出售房产究竟是赚了多少钱,在社会要求租税公平的呼声下,国税局对于每年所得税申报资料,将从严查证,也将财产交易所得列入查核项目之一,故建议民众最好诚实为上。
例,若出售台北市售价1亿元的豪宅,若纳税人提不出售屋成本,国税局将按房地比例(一般是房3地7),认列房屋收入为3千万元,再依房屋收入15%,即450万元作为出售房屋的所得额,再并计个人其他所得项目,按5%至45%税率缴交综所税。
财政部每年公告的个人售屋财产交易所得标准,是指有卖房地产却拿不出成本证明,须采用财政部订定的售屋所得标准,是依据房屋评定现值的百分率估算,属于推计所得课税。
(资料来源:财政部北区国税局,纬创德林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