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法
195 月
2015/05/18立法院初审通过《有限合伙法》
台湾为催生更多「李安」、「吴宝春」,让具创意或技术的「金头脑」者,可与单纯出资的「金主」结合,成立较一般公司更具弹性的有限合伙组织,创投、电影与舞台剧等文创、数位内容产业,将是受惠者。
目前国内有6种商业型态,包括《商业登记法》的独资与合伙,《公司法》的有限、无限、两合、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组织
- 有限合伙,是由1名以上普通合伙人,以及1名以上出资的有限合伙人,共同组成。
- 提供企业经营多元弹性的组织型态,但对于未来以信用或其他利益之出资,不得超过合伙出资总额之一定比例。
- 国内营利事业组织型态大致分为具有法人格的公司及不具法人格的独资、合伙,传统公司的设计以永续经营为目的,强调经营者责任,但对公司设立、经营及股东权利义务事项,缺乏弹性,无法因应知识经济时代需求。
- 有限合伙法将提供企业经营多元弹性型态,适合应用于专案型事业,如影视文创、创投或私募基金。
- 采投资者与经营者分离,是由提供创意或技术者,担任普通合伙人,且是实际经营业务者,对有限合伙的债务负无限责任;提供资金者(金主),为有限合伙人,并未实际参与经营,仅就出资额负有限责任。
- 有限合伙法草案第14条,意即各界关心技术入股法条,普通合伙人得以现金、或者是现金以外的财产、信用、劳务或其他利益出资,不过,法条中明定,若以信用或其他利益之出资不得超过合伙出资总额之一定比例,此比例由中央主管机关订定之。
- 有些社会名人藉「特殊名望」入股,但随时可能因新闻事件影响其「声望」,导致信用暴跌,「若声望是由5千万下跌至5百万,也会影响其有限合伙者」,为维护交易安全,才会授权行政单位拟定出资比例。
- 例如
- 未来类似李安等创意者,可用名声、技术或创意作价,且找创投担任金主,且双方契约约定,当一部电影拍完,合伙关系就结束,且可分配票房收入,不必按《公司法》须举行股东会;对每年盈余分派不限1次,更具有弹性,对经营者而言,具有激励机制。
- 未来若有导演想筹资拍电影,得以导演、编剧或电影制作人等担任普通合伙人,投资人为有限合伙人,组成「有限合伙」签订契约,约定其电影的行销、制作及利益分配。单纯投资人仅就出资额负有限责任,并依契约约定分配利益,但不得介入电影拍摄的决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