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及贈與稅 繳稅及實物抵繳
195 月
遺產稅的實物抵繳,是政府同意納稅人萬一現金不足時的變通辦法,納稅人應審慎評估被繼承人所遺留的財產狀況,再決定是否要以實物抵稅,以免被國稅局補稅。
當遺產稅或贈與稅超過30萬元,納稅沒有足夠的現金繳納,可以用實物抵稅。
實物抵繳的種類五花八門,有土地、房屋、上市及未上市櫃股票、債權、高爾夫球證。如果合乎遺產稅規定的遺產課徵標的物,財政部不能拒絕。
以國稅局立場,實物抵稅的花樣愈變愈多,不僅容易產生認定價值的爭議,收到的抵稅實物如何管理、變現,都是大問題,相關逃漏稅案件也抓不勝抓。
遺產稅法規定「課徵標的物」都可以抵稅,財政部不得拒絕,導致抵稅風行,侵蝕其他遺產的稅基。財政部成功推動遺贈稅法修法,限制納稅人的實物抵繳,只能依其占遺產淨額的比重抵繳遺產稅,避免實物抵繳狀況無限上綱。
國稅局在審核納稅人能否以實物抵稅的時候,並非以繼承人的財產以及所得狀況來判別,而是以被繼承人是否留下了現金或銀行存款,為主要的參考依據。
實務上,如果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若曾贈與繼承人現金,或被繼承人之遺產在繼承人申請實物抵繳前,已先行向稽徵機關申請提供擔保移轉予繼承人以變現,都是國稅局考量是否准用實物抵繳的因素之一。
在非公設地方面,一般會被拿來抵稅者,多為不值錢的偏遠地區土地,例如接近行水區土地,因該土地限建房子,財政部接受抵稅之後,變現不易,所以國稅局會審慎查核。
(資料來源:國稅局/中國時報,緯創德林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整理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