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法通过 故宫条款列入
205 月
台湾2015/5/19通过《合作社法》部分条文修正案,增订「故宫条款」,明文规订合作社经营的业务以提供社员使用为限,提供非社员使用的收益,应提列为公积金及公益金,不得分配社员;若违者遭罚三次仍未改善,主管机关可命该合作社解散。
由于过去故宫消费合作社将故宫博物院委托销售的盈余分配给员工引发争议,因此本次修法被称为「故宫条款」。
修法原因
- 故宫将文物复制品与餐饮服务等非社员使用业务,委托故宫消费合作社经营,在2001年到2008年间将非社员销售盈余新台币一亿七千万的盈余分配给消费合作社员工,内政部与审计部都曾要求追回,但故宫坚称一切依法办理,宣称并无自肥。。
- 合作社法条文增订,政府、公益团体委办业务须经主管机关许可,且非社员使用的业务不得超过营业额50%;为了合作社发展需要提供非社员使用的业务,不得超过营业额30%,而且提供给非社员使用的收益,应提列为公积金及公益金,不得分配给社员。
- 同时增订罚则,若合作社违法将收益分配给社员,可处新台币4000元到5万元以下罚锾,并限期改善,若遭罚三次仍未改善,主管机关可命该合作社解散。
- 故宫消费合作社每年营业额超过上亿元,且多来自委办业务,显然是以合作社之名,行对外营利及逃税之实,违背合作社设立的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