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法通過 故宮條款列入
205 月
台灣2015/5/19通過《合作社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增訂「故宮條款」,明文規訂合作社經營的業務以提供社員使用為限,提供非社員使用的收益,應提列為公積金及公益金,不得分配社員;若違者遭罰三次仍未改善,主管機關可命該合作社解散。
由於過去故宮消費合作社將故宮博物院委託銷售的盈餘分配給員工引發爭議,因此本次修法被稱為「故宮條款」。
修法原因
- 故宮將文物複製品與餐飲服務等非社員使用業務,委託故宮消費合作社經營,在2001年到2008年間將非社員銷售盈餘新台幣一億七千萬的盈餘分配給消費合作社員工,內政部與審計部都曾要求追回,但故宮堅稱一切依法辦理,宣稱並無自肥。。
- 合作社法條文增訂,政府、公益團體委辦業務須經主管機關許可,且非社員使用的業務不得超過營業額50%;為了合作社發展需要提供非社員使用的業務,不得超過營業額30%,而且提供給非社員使用的收益,應提列為公積金及公益金,不得分配給社員。
- 同時增訂罰則,若合作社違法將收益分配給社員,可處新台幣4000元到5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若遭罰三次仍未改善,主管機關可命該合作社解散。
- 故宮消費合作社每年營業額超過上億元,且多來自委辦業務,顯然是以合作社之名,行對外營利及逃稅之實,違背合作社設立的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