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通過 有限合夥法
066 月
台灣立法院院會2015/5/5通過有限合夥法,提供文創產業更大經營彈性,擁有創意、技術的「金頭腦」可與「金主」合作成立有限合夥組織,除盈餘分派更具彈性,還能吸引國外資金來台投資,包含文創、數位內容、電影等產業均將受惠。
有限合夥法 立法意旨
- 根據商業登記法、公司法規定,國內現行商業型態包含獨資、合夥、有限、無限、兩合、股份有限公司等6種。
- 現行傳統公司之設立、經營、股東權利義務缺乏彈性,未參與事業經營的合夥人會承受過大風險,降低投資意願,故創設具有法人格的「有限合夥」組織。
- 有限合夥係指由1名以上普通合夥人及1名以上出資的有限合夥人組成;意即具創意、技術的「金頭腦」可和純出資的「金主」合作,「金頭腦」實際參與事業經營,對有限合夥的債務負有無限責任,「金主」則屬有限合夥人,僅對出資額負有限責任。
- 有限合夥在出資方面,「金頭腦」可用現金、現金以外財產、信用、勞務或其他利益出資,但若是以信用、其他利益出資者,不得超過有限合夥出資總額的一定比例,而實際比例條文交由經濟部訂定。
- 有限合夥的租稅,依照一般公司課徵17%營所稅。
有限合夥 結論
有限合夥法,定義新的公司型態,增加技術的「金頭腦」可和純出資的「金主」合作之可能性,對於新型態的產業,如:文創、數位內容、電影等產業均將受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