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通过 有限合伙法
066 月
台湾立法院院会2015/5/5通过有限合伙法,提供文创产业更大经营弹性,拥有创意、技术的「金头脑」可与「金主」合作成立有限合伙组织,除盈余分派更具弹性,还能吸引国外资金来台投资,包含文创、数位内容、电影等产业均将受惠。
有限合伙法 立法意旨
- 根据商业登记法、公司法规定,国内现行商业型态包含独资、合伙、有限、无限、两合、股份有限公司等6种。
- 现行传统公司之设立、经营、股东权利义务缺乏弹性,未参与事业经营的合伙人会承受过大风险,降低投资意愿,故创设具有法人格的「有限合伙」组织。
- 有限合伙系指由1名以上普通合伙人及1名以上出资的有限合伙人组成;意即具创意、技术的「金头脑」可和纯出资的「金主」合作,「金头脑」实际参与事业经营,对有限合伙的债务负有无限责任,「金主」则属有限合伙人,仅对出资额负有限责任。
- 有限合伙在出资方面,「金头脑」可用现金、现金以外财产、信用、劳务或其他利益出资,但若是以信用、其他利益出资者,不得超过有限合伙出资总额的一定比例,而实际比例条文交由经济部订定。
- 有限合伙的租税,依照一般公司课征17%营所税。
有限合伙 结论
有限合伙法,定义新的公司型态,增加技术的「金头脑」可和纯出资的「金主」合作之可能性,对于新型态的产业,如:文创、数位内容、电影等产业均将受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