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申报-房租支出扣除额 上限12万
303 月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民众在5月办理综所税结算申报,列举房屋租金支出时,应特别注意需为本人、配偶及受扶养直系亲属在境内租屋自住,非供营业或执行业务使用,并检列相关文件,每一申报户每年房租最高扣除金额为12万元。
国税局表示,依照《所得税法》规定,纳税义务人、配偶及申报受扶养的直系亲属,在中华民国境内租屋供自住者,支付租金可申报为列举扣除额,但每年可扣除数额最高达12万元,但若同时有申报购屋借款利息,则不得扣除房租支出。
民众列举房租扣除时,需检附下列三项文件:
- 承租房屋租赁契约书;
- 支付租金付款证明书影本,例如出租人签收收据、自动柜员机转帐交易明细表或汇款证明;
- 实际居住承租地址的纳税义务人、配偶或受扶养直系亲属,需在课税年度在承租地址办理户籍登记,或是纳税义务人载明租屋处于该课税年度内提供自住且非供营业或执行业务使用的切结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