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所得税申报 新制上路
074 月
财政部拟订「财政健全方案」,于2014年5月16日业经立法院三读通过修正「所得税法」部分条文,并于2014年6月4日经总统公布,综合所得税主要修正内容如下:
一、「完全设算扣抵制」修正为「部分设算扣抵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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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国个人股东获配股利所含之可扣抵税额减半扣抵综合所得税应纳税额。
- 非居住者股东获配股利总额所含税额,属加征10%营利事业所得税部分实际缴纳之税额,得以该税额半数抵缴该股利净额之应扣缴税额。
二、大店户独资、合伙组织之营利事业,其营利事业所得额减除全年应纳税额半数后之余额列为营利所得课征综合所得税。
三、新增综合所得税课税级距:所得净额超过1,000万元部分,适用45%税率级距。
四、为适度减轻中低所得者、薪资所得者及特殊境遇家庭租税负担,纳税义务人个人标准扣除额由7.9万元提高至9万元、有配偶者由15.8万元提高至18万元,薪资所得特别扣除额及身心障碍特别扣除额分别由10.8万元提高至12.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