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東注意-2017年起不得限制房客遷入戶籍 租金得報稅
276 月
押金 最高不得超過兩個月房租
包租公、包租婆注意了。內政部公告「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2017年起,經常性出租房屋的「職業房東」,不能再限制房客不得遷入戶籍、拿租金扣繳綜所稅。未來簽約時,也須明定水電費、管理費,房東不得任意漲價,且押金金額最高不得超過兩個月房租。
過去坊間「房屋租賃契約書」常見不平等條款,房客權益未受保障。例如房客若提前解約,有房東曾獅子大開口要求須付五倍月租金作為補償,但此次官方版定型化契約明定,違約金最高不得超過一個月租金。
新制上路後,若租約內容與規定不符,房客可要求房東修改契約。行政院消保處指出,若房東所立契約經查核不合規定,被要求限期改正而未改正者,可依消保法規定,處三萬至卅萬元罰鍰;若持續未改善,可再罰五萬至五十萬元,且按次處罰。
定型化契約主要規範「企業經營者」,並非所有出租房屋的個別房東都適用。
但內政部仍有彈性解釋空間,未來將與行政院消保處討論「以租屋為業」的認定標準,例如即使不是公司經營,但該房東每年都有一棟房子出租、固定出租幾戶以上,也可能納入規範。但若只是小孩剛好讀大學,空出幾間房子要出租這類「偶發性出租」,就不受規範。
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包括廿項應記載事項、八項不得記載事項。王靚琇解釋,明列不得記載的事項,即使被房東列在契約書中,也將不具效力。例如過去常有房東為規避繳補充保費,不讓房客拿租金收入扣繳綜所稅,未來這些行為都將受規範。
(資料來源:內政部,聯合報;圖片:聯合報,以上資訊僅供參考,緯創德林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