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財規劃:借由靠鉅額保險避稅 死後恐仍課稅
297 月
利用買保險規避稅負可能會被課稅,被繼承人生前投保鉅額人壽保險,經國稅局查核判斷後,若屬於規避稅捐行為,則會依實質課稅原則,將保險給付併計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最近的案例,甲君以躉繳方式,向保險公司投保26年期的保本終身壽險,繳付保險費2,100餘萬元,並以其5名子女為指定受益人。
國稅局查核發現甲君投保時年歲已高,保險金額僅300萬元,保險費為保險金額的7倍以上,且保單除身故保險金及全殘廢保險金外,並無其他給付項目。
經國稅局判斷後,受益人領取到的身故保險金給付金額2,100餘萬元,與保險費金額相當,也就是說,被繼承人的投保行為除規避遺產稅利益外,並無實益可言,即蓄意規畫投保壽險,藉此規避遺產稅。因此,國稅局乃依實質課稅原則,將該筆身故保險金給付金額併計被繼承人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而甲君的繼承人不服,主張《遺產及贈與稅法》及《保險法》規定,人壽保險的保險金不計入遺產總額課稅,且繼承人表示該保險給付金額,將作為照顧被繼承人生活開支一切費用的補償,而保單自投保日起至身故日止長達10餘年,並非重病、舉債或短期的投保行為,但遭國稅局駁回復查申請。
國稅局考量到被繼承人為避免因死亡,使家人失去經濟來源、生活陷於困境,因此才將人壽保險金額排除被保險人的遺產範圍。若被繼承人利用躉繳方式投保壽險,經稅捐稽徵機關判斷其投保的保單性質、投保動機、經濟狀況及時程等,如果是利用繳納鉅額保險費,達到死亡時移轉財產的目的,並藉以規避遺產稅,則與立法意旨不符,基於實質課稅原則,仍應併計遺產總額課稅。
(資料來源: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工商時報,以上資訊僅供參考,緯創德林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