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财规划:借由靠钜额保险避税 死后恐仍课税
297 月
利用买保险规避税负可能会被课税,被继承人生前投保钜额人寿保险,经国税局查核判断后,若属于规避税捐行为,则会依实质课税原则,将保险给付并计遗产总额课征遗产税。
最近的案例,甲君以趸缴方式,向保险公司投保26年期的保本终身寿险,缴付保险费2,100余万元,并以其5名子女为指定受益人。
国税局查核发现甲君投保时年岁已高,保险金额仅300万元,保险费为保险金额的7倍以上,且保单除身故保险金及全残废保险金外,并无其他给付项目。
经国税局判断后,受益人领取到的身故保险金给付金额2,100余万元,与保险费金额相当,也就是说,被继承人的投保行为除规避遗产税利益外,并无实益可言,即蓄意规画投保寿险,借此规避遗产税。因此,国税局乃依实质课税原则,将该笔身故保险金给付金额并计被继承人遗产总额课征遗产税。
而甲君的继承人不服,主张《遗产及赠与税法》及《保险法》规定,人寿保险的保险金不计入遗产总额课税,且继承人表示该保险给付金额,将作为照顾被继承人生活开支一切费用的补偿,而保单自投保日起至身故日止长达10余年,并非重病、举债或短期的投保行为,但遭国税局驳回复查申请。
国税局考量到被继承人为避免因死亡,使家人失去经济来源、生活陷于困境,因此才将人寿保险金额排除被保险人的遗产范围。若被继承人利用趸缴方式投保寿险,经税捐稽征机关判断其投保的保单性质、投保动机、经济状况及时程等,如果是利用缴纳钜额保险费,达到死亡时移转财产的目的,并藉以规避遗产税,则与立法意旨不符,基于实质课税原则,仍应并计遗产总额课税。
(资料来源:财政部北区国税局,工商时报,以上资讯仅供参考,纬创德林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