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业务者改采权责发生制 9月30日前申请
079 月
采行现金收付制计算所得的执行业务者,如欲在明年申报综合所得税时,改采用权责发生制,最迟应于新年度开始3个月前,也就是9月30日前,向所在地国税主管稽征机关提出申请,经核准后始得适用;此外,为避免操纵损益情事,申请变更后即不得再变回现金收付制。
由于医师、律师与会计师等执行业务者,其所得计算方式与一般营利事业不同,过去为方便计算,多采行「现金收付制」,也就是以当年度现金的收入或支出作为收入的实现和费用的发生,至于「权责发生制」则是以债权与债务的发生时点,做为衡量所得的标准。
因司法院释字第722号解释与宪法第7条平等原则不符下,财政部去年修正《执行业务所得查核办法》,放宽适用权责发生制的条件,明定依规定保持足以正确计算其执行业务所得额之帐簿凭证及会计纪录者,均得向稽征机关申请采用权责发生制计算所得。
须注意,一旦申请变更成权责发生制后,就不得再申请变回现金收付制,避免执行业务者透过变来变去的方式操纵损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