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業務者改採權責發生制 9月30日前申請
079 月
採行現金收付制計算所得的執行業務者,如欲在明年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改採用權責發生制,最遲應於新年度開始3個月前,也就是9月30日前,向所在地國稅主管稽徵機關提出申請,經核准後始得適用;此外,為避免操縱損益情事,申請變更後即不得再變回現金收付制。
由於醫師、律師與會計師等執行業務者,其所得計算方式與一般營利事業不同,過去為方便計算,多採行「現金收付制」,也就是以當年度現金的收入或支出作為收入的實現和費用的發生,至於「權責發生制」則是以債權與債務的發生時點,做為衡量所得的標準。
因司法院釋字第722號解釋與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不符下,財政部去年修正《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放寬適用權責發生制的條件,明定依規定保持足以正確計算其執行業務所得額之帳簿憑證及會計紀錄者,均得向稽徵機關申請採用權責發生制計算所得。
須注意,一旦申請變更成權責發生制後,就不得再申請變回現金收付制,避免執行業務者透過變來變去的方式操縱損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