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税人故意移转财产 限制出境
079 月
欠税人在申请复查暂缓移送强制执行期间,故意隐匿或移转财产,借此规避税捐执行的行为,则税捐稽征机关将对欠税人的财产办理禁止处分,如有不足,则会依现行税法规定,函请内政部办理限制出境,保全国家租税债权。
依现行《税捐稽征法》规定第24条第3项规定,在中华民国境内居住的个人或营利事业,其已确定应纳税捐,逾法定缴纳期限,尚未缴纳完毕,所欠税款及已确定罚锾单计或合计,个人在新台币100万元以上、营利事业在200万元以上者,得限制入出境,期间不得超过5年。
行政救济程序终结前,个人所欠税款及罚锾单计或合计在150万元以上、企业在300万元以上者,财政部亦可函请内政部入出国及移民署限制其出境。若为营利事业者,得限制负责人入出境,惟已提供相当担保者,应解除其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