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稅人故意移轉財產 限制出境
079 月
欠稅人在申請復查暫緩移送強制執行期間,故意隱匿或移轉財產,藉此規避稅捐執行的行為,則稅捐稽徵機關將對欠稅人的財產辦理禁止處分,如有不足,則會依現行稅法規定,函請內政部辦理限制出境,保全國家租稅債權。
依現行《稅捐稽徵法》規定第24條第3項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或營利事業,其已確定應納稅捐,逾法定繳納期限,尚未繳納完畢,所欠稅款及已確定罰鍰單計或合計,個人在新台幣10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200萬元以上者,得限制入出境,期間不得超過5年。
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個人所欠稅款及罰鍰單計或合計在150萬元以上、企業在300萬元以上者,財政部亦可函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其出境。若為營利事業者,得限制負責人入出境,惟已提供相當擔保者,應解除其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