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勞工3例外可連上12天 7休1 2016年10月1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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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2016年9月13日正式公告《勞基法》第36條、「7休1」新令釋版本,並擬出「勞雇雙方協商調整例假同意書」範例,在三大例外、四項原則下,經勞工同意後,勞工才可以在兩周期內,調整原訂例假,最多連上12天班,2016年10月1日正式上路。
勞動部在令釋中明定,最多連上12天的僅三種例外:
- 因應公眾生活便利,遇年節或紀念日等國定假日時的屠宰業及乘載旅客的運輸業;
- 勞工在高山、海上或離島等偏遠地區工作,因交通耗時無法往返換班者;
- 勞工在國外、飛機上、闈場或電廠歲修等執行職務需要。
勞動部也擬定「勞資雙方協商調整例假同意書」範本,建議企業遵守「四大原則」,包括雙方約定實施時間、應考量勞工健康及安全、勞工可因健康或其他理由隨時終止、實施例假原因消失,雇主應立即回復勞工例假日。
至於勞資是否在每次調整例假時都要簽訂同意書,或是可直接放入勞動契約?勞動部表示,原則上必須取得勞工個別的同意,雇主可採取工會或召開勞資會議等方式進行勞資協商。
勞動部解釋,在這令釋中已經框定出限制,在每一次符合例外的事由中,每名員工只能調整例假一次,例如電廠員工遇到歲修時,一名員工只能在該次歲修中最多連上12天班,歲修結束之後,就要回到正常的7休1。
每年2月時,可能月初遇農曆春節、月底遇228連假,符合第一項情況的旅客運輸業勞工可能會連排兩次12天班。
新令釋在2016年10月1日實施,也將設置「例假調整通報系統」,如果勞工在例假日被雇主調整後、覺得有問題時,可直接通報勞動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