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基法:劳工3例外可连上12天 7休1 2016年10月1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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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2016年9月13日正式公告《劳基法》第36条、「7休1」新令释版本,并拟出「劳雇双方协商调整例假同意书」范例,在三大例外、四项原则下,经劳工同意后,劳工才可以在两周期内,调整原订例假,最多连上12天班,2016年10月1日正式上路。
劳动部在令释中明定,最多连上12天的仅三种例外:
- 因应公众生活便利,遇年节或纪念日等国定假日时的屠宰业及乘载旅客的运输业;
- 劳工在高山、海上或离岛等偏远地区工作,因交通耗时无法往返换班者;
- 劳工在国外、飞机上、闱场或电厂岁修等执行职务需要。
劳动部也拟定「劳资双方协商调整例假同意书」范本,建议企业遵守「四大原则」,包括双方约定实施时间、应考量劳工健康及安全、劳工可因健康或其他理由随时终止、实施例假原因消失,雇主应立即回复劳工例假日。
至于劳资是否在每次调整例假时都要签订同意书,或是可直接放入劳动契约?劳动部表示,原则上必须取得劳工个别的同意,雇主可采取工会或召开劳资会议等方式进行劳资协商。
劳动部解释,在这令释中已经框定出限制,在每一次符合例外的事由中,每名员工只能调整例假一次,例如电厂员工遇到岁修时,一名员工只能在该次岁修中最多连上12天班,岁修结束之后,就要回到正常的7休1。
每年2月时,可能月初遇农历春节、月底遇228连假,符合第一项情况的旅客运输业劳工可能会连排两次12天班。
新令释在2016年10月1日实施,也将设置「例假调整通报系统」,如果劳工在例假日被雇主调整后、觉得有问题时,可直接通报劳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