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小客车 进项税额不得扣抵
219 月
以融资租赁方式租用自用小客车,所支付的租金、利息及手续费等进项税额部分,因属于分期付款买卖性质,与实际购买自用小客车无异,依照现行税法规定,进项税额不得扣抵销项税额。
若企业非以融资租赁方式租用汽车载运员工上下班,属于供本业或附属业务使用的劳务,有关的进项税额则准予扣抵。
依现行《营业税法》第19条规定,营业人购买自用乘人小汽车所支付的进项税额不得扣抵销项税额。
依财政部75年4月15日台财税第7539634号函释,承租人给付租赁业乘人小汽车的租金、利息及手续费,所支付的进项税额亦不得扣抵销项税额。
因融资租赁实际上属分期付款买卖性质,与购买自用乘人小汽车无异,所支付的进项税额依前揭规定不得扣抵销项税额;反之,营业人若非以融资租赁方式租用汽车载运员工上下班,属购买供本业或附属业务使用的劳务,除依前揭规定不得扣抵外,其有关的进项税额应准予扣抵。若企业误将融资租赁租用小客车的进项税额申报扣抵,恐涉及虚报税额。
例:甲公司每月支付租金10,500元予租赁公司租用小客车,双方约定于租赁期间届满后,小客车即无条件移转给甲公司所有。此种方式即属融资租赁,因实际上属分期付款买卖性质,故每月支付的进项税额500元,不得扣抵销项税额。
若甲公司租用的汽车仅供载运员工上下班,则属购买本业或附属业务使用的劳务,其每月所支付的进项税额500元,就可以扣抵销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