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資租賃小客車 進項稅額不得扣抵
219 月
以融資租賃方式租用自用小客車,所支付的租金、利息及手續費等進項稅額部分,因屬於分期付款買賣性質,與實際購買自用小客車無異,依照現行稅法規定,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若企業非以融資租賃方式租用汽車載運員工上下班,屬於供本業或附屬業務使用的勞務,有關的進項稅額則准予扣抵。
依現行《營業稅法》第19條規定,營業人購買自用乘人小汽車所支付的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依財政部75年4月15日台財稅第7539634號函釋,承租人給付租賃業乘人小汽車的租金、利息及手續費,所支付的進項稅額亦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因融資租賃實際上屬分期付款買賣性質,與購買自用乘人小汽車無異,所支付的進項稅額依前揭規定不得扣抵銷項稅額;反之,營業人若非以融資租賃方式租用汽車載運員工上下班,屬購買供本業或附屬業務使用的勞務,除依前揭規定不得扣抵外,其有關的進項稅額應准予扣抵。若企業誤將融資租賃租用小客車的進項稅額申報扣抵,恐涉及虛報稅額。
例:甲公司每月支付租金10,500元予租賃公司租用小客車,雙方約定於租賃期間屆滿後,小客車即無條件移轉給甲公司所有。此種方式即屬融資租賃,因實際上屬分期付款買賣性質,故每月支付的進項稅額500元,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若甲公司租用的汽車僅供載運員工上下班,則屬購買本業或附屬業務使用的勞務,其每月所支付的進項稅額500元,就可以扣抵銷項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