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港通开通 税务优惠 大陆居民买港股 免收3年个人所得税
0212 月
深港通2016/12/5 开通,中国财政部2016/12/1公布投资港股获利的税务安排,税收优惠与沪港通同出一辙,大陆居民买港股,免收 3 年个人所得税。
对大陆企业投资者通过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大陆个人投资者通过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 H 股取得的股息红利,H 股公司应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中国结算) 提出申请,由中国结算向 H 股公司提供大陆个人投资者名册,H 股公司按照 20% 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大陆个人投资者通过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的非 H 股取得的股息红利,由中国结算按照 20% 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个人投资者在国外已缴纳的预提税,可持有效扣税凭证到中国结算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税收抵免。
对大陆证券投资基金通过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上述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通知提出,对大陆企业投资者通过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其中,大陆居民企业连续持有 H 股满 12 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依法免征企业所得税。
香港联交所上市 H 股公司应向中国结算提出申请,由中国结算向 H 股公司提供大陆企业投资者名册,H 股公司对大陆企业投资者不代扣股息红利所得税款,应纳税款由企业自行申报缴纳。 大陆企业投资者自行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对香港联交所非 H 股上市公司已代扣代缴的股息红利所得税,可依法申请税收抵免。
通知提出,对香港市场投资者 (包括企业和个人) 投资深交所上市 A 股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
对香港市场投资者 (包括企业和个人) 投资深交所上市 A 股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在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香港结算) 不具备向中国结算提供投资者的身份及持股时间等明细数据的条件之前,暂不执行按持股时间实行差别化征税政策,由上市公司按照 10% 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并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 10% 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上市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退还多缴税款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查实后,对符合退税条件的,应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关于增值税问题,通知要求,对香港市场投资者 (包括单位和个人) 通过深港通买卖深交所上市 A 股取得的差价收入,在营改增试点期间免征增值税。
对大陆个人投资者通过深港通买卖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差价收入,在营改增试点期间免征增值税。
对大陆单位投资者通过深港通买卖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差价收入,在营改增试点期间按现行政策规定征免增值税。
关于印花税问题,通知提出,香港市场投资者通过深港通买卖、继承、赠与深交所上市 A 股,按照大陆现行税制规定缴纳证券 (股票) 交易印花税。大陆投资者通过深港通买卖、继承、赠与联交所上市股票,按照香港特别行政区现行税法规定缴纳印花税。
中国结算和香港结算可互相代收上述税款。
对香港市场投资者通过沪股通和深股通参与股票担保卖空涉及的股票借入、归还,暂免征收证券 (股票) 交易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