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税合一 因非自愿性售屋 可豁免重税
0512 月
个人因下列情形出售持有期间在两年以下之房屋、土地,依房地合一新制规定计算应缴纳税额时,按20%税率课征所得税。
- 个人或其配偶于工作地点购买房屋、土地办竣户籍登记并居住,且无出租、供营业或执行业务使用,因调职或有符合就业保险法第11条第3项规定之非自愿离职情事,或符合职业灾害劳工保护法第24条规定终止劳动契约,须离开原工作地而出售该房屋、土地。
- 个人依民法第796条第2项规定出售于取得土地前遭他人越界建筑房屋部分之土地与房屋所有权人者。
- 个人因无力清偿债务(包括欠税),其持有之房屋、土地依法遭强制执行而移转所有权者。
- 个人因本人、配偶、本人或配偶之父母、未成年子女或无谋生能力之成年子女罹患重大疾病或重大意外事故遭受伤害,须出售房屋、土地负担医药费者。
- 个人依据家庭暴力防治法规定取得通常保护令,为躲避相对人而出售自住房屋、土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