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工必须知道…劳基法三读改变了你什么
0912 月
立法院于2016/12/6三读通过《劳动基准法》部分条文修正案,到底通过了那些法条?攸关 劳工权益的你我,都必须认真看清楚,立法院劳基法修正案,到底改变了什么?
(1)周休二日,一天休假日、一天例假日。
从制度上建构周休二日之明确法源:《劳动基准法》第 36 条修正为每 7 日应有之 2 日之休息,其中 1 日为例假,另 1 日为休息日,务实地让劳工可以确定享有每周 2 天之休息,也让有经济需求的劳工可以同意在休息日加班。
(2)提高休息日出勤工资,并将出勤时数纳入每月延长工时总数计算,避免劳工过度劳动
劳工于休息日工作,在工作时间 2 小时以内者,按平日每小时工资额另再加给一又三分之一以上;工作 2 小时再继续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时工资额另再加给一又三分之二以上。其中工作时间在 4 小时以内,以 4 小时计;逾 4 小时至 8 小时以内者,以 8 小时计;逾 8 小时至 12 小时以内者,以 12 小时计。
此外,休息日出勤时数纳入每月加班工时上限 46 小时计算、并受 1 日工时不得超过 12 小时之限制。
(3)国定假日回归内政主管机关相关规定之一致性规范。
国定七天假,明年起通通删除,包括孔子诞辰(9 月 28 日)、国父诞辰(11 月 12 日)、蒋公诞辰(10 月 31 日)、革命先烈纪念日(3 月 29 日)、台湾光复节(10 月 25 日)、行宪纪念日(12 月 25 日)、开国纪念日之次日(1 月 2 日)等 7 日。
(4)提升并强化劳工特别休假权益:
- 考量受私人雇用劳工平均现职工作年资未满 5 年者约占 50%,为提升资浅劳工之特别休假权益并保障新进劳工亦享有特别休假,本次修法除新增年资满 6 个月以上、未满 1 年之劳工应享有特别休假 3 日外,针对年资 2 年以上、3 年未满者,由现行之 7 日提高为 10 日;3 年以上 5 年未满者,由现行之 10 日增为 14 日;5 年以上 10 年未满者也由现行之 14 日增为 15 日,至于 10 年以上者,亦将随年资之增加,每年再增加 1 日,最高加至 30 日为止,使资深劳工特别休假权益同受保障。
- 同时采取「特别休假期日以劳工指定为原则」、「雇主应告知劳工排定特别休假」及「特别休假未休完日数雇主应给付工资」、「雇主应于工资清册记载特别休假之期日及未休之日数所发给之工资数额,并定期以书面通知劳工」等规定,减少外界所谓「看得到吃不到」之疑虑。
(5)雇主应于发给工资时,提供劳工工资各项目计算方式。
(6)轮班制劳工换班之休息时间至少应有 11 小时。
(7)吹哨条款
有效处理申诉案并强化保障申诉劳工之权益,雇主因劳工申诉所为之解雇、降调、减薪等不利处分之法律效果为无效;主管机关或检查机构接获申诉后于 60 日内将处理情形以书面通知申诉劳工,并应对申诉人身分资料严守秘密。
(8)提高罚则
对于违反工资、工时等相关条文,提高罚锾金额上限至新台币 100 万元。另为强化雇主责任,增订主管机关得依事业规模、违反人数或违反情节,加重其罚锾至法定罚锾最高额二分之一。
劳动部说明,相关规定之修正对于劳工基本劳动权益之保障更加周全,并给予全国上下一体适用的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