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创条例修法 提供二大租税优惠 引入「穿透式」概念
2112 月
台湾行政院2016/12/20完成产创条例修正案审议,这次修法涵盖7大创新作为,其中对有限合伙创投业及天使投资人祭出二大租税优惠,对扶植新创事业有很大诱因及激励动能,成修法最大亮点。
- 有限合伙组织课税采「穿透式」概念获得重大突破,不过,这项课税方式只限于创投事业使用,需符合实收资本额达3亿元,且投资新创事业出资额达35%或3亿元等门槛条件才能申请,期限原则10年,必要可延长但最长不逾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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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仿美国等国际作法,针对有限合伙的事业体免征营所税,未来在分配盈余时再针对合伙个人或法人合伙人课税。在税制上,有限合伙犹如空气一般被穿透,不视为课税主体,即所谓「穿透课税原则」。
- 未来有限合伙分配在资本市场投资获利给股东,盈余所得将区分为证券交易所得及非证券交易所得(股利、利息、租金等)二类,前者分配给个人或法人股东皆免税,后者需课税,由合伙人依盈余分配比例按所得税法规定申报及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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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考新加坡作法,针对天使投资人提供租税奖励措施。天使投资人个人投资高风险设立未满3年之新创事业必须达100万元,且持有该公司股票达3年者,持有期满当年度可按投资金额50%,在个人综合所得总额中减除,每年减除的免税以300万元为上限。
(以上资讯仅供参考,纬创德林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