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新規2017年1月1日生效 ,房東注意!
2912 月
為遏止惡房東「張淑晶事件」重演,內政部新修正房屋租賃新制,將於2017年元旦上路,明定不能限制房客不得遷入戶籍、不能限制房客申報租金以扣繳綜合所得稅,也不得約定稅賦轉嫁、押金不能超過2個月等事項,如契約有違反相關規定,最高可處30萬元罰鍰。
不得限制房客申報租金
為避免惡房東、惡房客衍生的消費糾紛,內政部2016年6月23日公告修正「房屋租賃契約書範本」,2017年起房東應使用符合內政部公告之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的契約與房客簽約。
依據新版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中」的規範重點包括押金不得超過2個月房租、出租人應載明水電費用、設備毀損修繕責任歸屬、違約賠償金最高不得超過1個月以及房屋返回等相關規定。
契約載明修繕責任歸屬
契約中對出租期間的管理費、水費、電費、瓦斯費等,要由出租人或承租人負擔,在契約中都可勾選。
租屋常見糾紛中,常因房客申報租賃費用,房東因而增加房租,此規定是無效的,承租人可以拒絕簽約,或向消保官申訴。房東也不可以臨時調漲電費,須依照契約內容旅行業務。
至於提早退租衍生的糾紛,施明賜提醒,租賃雙方若有約定可提前退租,一方要終止租約時,必須至少1個月前提醒對方,如無依規定通知對方,可處1個月房租之違約金;如果雙方未事前約定,在無法律規定下,可自行訂定違約金,但金額不能超過1個月。
契約如違法最高罰30萬
如果房東沒有符合新規定的契約內容,房客可以要求房東修改或拒絕簽約,或向地方政府地政局處加以檢舉,如無改正,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最高可罰30萬元;如有消費糾紛,可向地方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或消保官申訴。
本次新公告版本是依據《消保法》規定訂定,承租房屋的消費者應符合租賃房屋用途,限由承租人供作「住宅使用」才可適用新版定型化契約。如承租房屋的用途是供販賣商品或辦公執行業務等營業用,則不適用新公告版本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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