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虧損 要有證明文件才能認列
171 月
當公司虧損,如果無法證明確有出資額折減的事實,貝萊德林提醒,不能列報為營業事業損失。
依《所得稅法》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規範的投資損失,只能是被投資事業實質發生營運虧損,並透過減資彌補虧損或解散清算方式,造成其出資額折減,投資損失才算真正實現。
北區國稅局查獲的案例,有1家公司在2012年列報投資損失1.6億元,結果,被國稅局剔除並追補稅款,公司不服提起行政救濟。
主要徵結點在,這家公司提列的損失是他在海外的一家子公司的清算損失,也附了海外子公司的解散清算證明文件,但是,國稅局查核後發現,海外子公司是這家公司100%持股的子公司,從事海外投資控股業務,因此,海外子公司又轉投資了另一公司、也就是孫公司。
國稅局指出,真正虧損的是孫公司,不是海外子公司,但是,這家公司不能釐清投資損失的內容,也無法證明海外子公司清算完結收回股款的計算依據,同時無法證明孫公司有實質營運產生的虧損,因此國稅局不予認列這家公司提報的投資損失,而且也經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確定。
(資料來源:北區國稅局,貝萊德林會計事務所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