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税捐处加强查税 紧盯重购退税
251 月
据消息指出,台北市税捐处自2017/1/24起,依规定土地所有权人两年内买卖自宅用地,一定条件可退土增税,将自即日起至2017年3月31日止,全面清查已核准重购土地退还土地增值税案件,若查获五年内有移转或改作其他用途者,将追回原退还的税款。
依土地税法第35条规定,土地所有权人于两年内先买后卖或先卖后买自用住宅用地,符合一定条件者,可就其已纳土地增值税税额内,退还不足支付新购土地地价的金额。
税捐处对于这类经核准退税的案件,稽征机关将自新购土地完成移转登记之日起列管五年,如果列管期间内发现有移转他人、出租、营业或无土地所有权人本人或其配偶、直系亲属于该地办竣户籍登记等情形,将依规定追补原退还税款。
贝莱德林提醒,重购土地必须有土地所有权人或其配偶、直系亲属办竣户籍登记,始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如因故将户籍迁出,除为子女就学需要、因公务派驻国外或土地所有权人死亡等三项原因外,都可能会被追缴原退还的土地增值税。
(以上资讯仅供参考,纬创德林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