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稅捐處加強查稅 緊盯重購退稅
251 月
據消息指出,台北市稅捐處自2017/1/24起,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兩年內買賣自宅用地,一定條件可退土增稅,將自即日起至2017年3月31日止,全面清查已核准重購土地退還土地增值稅案件,若查獲五年內有移轉或改作其他用途者,將追回原退還的稅款。
依土地稅法第35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於兩年內先買後賣或先賣後買自用住宅用地,符合一定條件者,可就其已納土地增值稅稅額內,退還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的金額。
稅捐處對於這類經核准退稅的案件,稽徵機關將自新購土地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列管五年,如果列管期間內發現有移轉他人、出租、營業或無土地所有權人本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等情形,將依規定追補原退還稅款。
貝萊德林提醒,重購土地必須有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辦竣戶籍登記,始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如因故將戶籍遷出,除為子女就學需要、因公務派駐國外或土地所有權人死亡等三項原因外,都可能會被追繳原退還的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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