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须依总额开发票 自行折抵要罚
251 月
依贝莱德林承接工程案子经验,我国工程常有发包给其他公司情形,类似的发包工程中,营业人之间交易如有折抵工程款,应就各自交易总额分别开立统一发票,而非以互抵后之净额开立统一发票;如未依规定,一旦查获连补带罚,得不偿失。
以南区国税局举辖内案例说明。
甲公司于2010年间将路面修护工程总价640万元发包给乙公司,并就路面刨除剩余的材料费用,折抵应给付乙公司的工程款40万元,由乙公司开立销售净额600万元的工程款发票给甲公司,因此认定甲公司未依规定开立及取得凭证40万元,予以补征营业税并处罚。
但甲公司不服,主张买卖双方就折抵工程款部分互开统一发票与否,不致影响应缴的营业税等理由,提起行政诉讼,但遭地方法院判决败诉。
据地方法院判决理由,两造双方约定以刨除费用抵销应付的工程款40万元,即是以刨除料为买卖标的出售给乙公司;
虽然该笔费用由工程款中扣除,但仅是债权债务相互抵消的计算方式,并非工程总价的减少,故甲公司应就刨除料收入开立统一发票报缴营业税。
(资料来源:南区国税局,贝莱德林会计师事务所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