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須依總額開發票 自行折抵要罰
251 月
依貝萊德林承接工程案子經驗,我國工程常有發包給其他公司情形,類似的發包工程中,營業人之間交易如有折抵工程款,應就各自交易總額分別開立統一發票,而非以互抵後之淨額開立統一發票;如未依規定,一旦查獲連補帶罰,得不償失。
以南區國稅局舉轄內案例說明。
甲公司於2010年間將路面修護工程總價640萬元發包給乙公司,並就路面刨除剩餘的材料費用,折抵應給付乙公司的工程款40萬元,由乙公司開立銷售淨額600萬元的工程款發票給甲公司,因此認定甲公司未依規定開立及取得憑證40萬元,予以補徵營業稅並處罰。
但甲公司不服,主張買賣雙方就折抵工程款部分互開統一發票與否,不致影響應繳的營業稅等理由,提起行政訴訟,但遭地方法院判決敗訴。
據地方法院判決理由,兩造雙方約定以刨除費用抵銷應付的工程款40萬元,即是以刨除料為買賣標的出售給乙公司;
雖然該筆費用由工程款中扣除,但僅是債權債務相互抵消的計算方式,並非工程總價的減少,故甲公司應就刨除料收入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資料來源:南區國稅局,貝萊德林會計師事務所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