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產業創新 固定資產年限減短
082 月
為因應產業生產設備提升、新型態產業崛起及發展,加速機器設備更新、自動化及現代化,財政部修正發布「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營利事業的固定資產若於2016年1月1日以後取得或建造者,2017年5月辦理營所稅結算申報時即可適用。
「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自1997年修正發布以來,近20年未修正,此次配合政府「擴大投資方案」,並考量新型態產業崛起與發展,共分為房屋建築及設備、交通及運輸設備、機械及設備三大類別修正。
2009年前企業折舊方法與年數變更,均須向稽徵機關申請,惟2009年5月修正的《所得稅法》中,已明訂企業折舊方法不須申請,在舉重明輕之下,折舊年限也無須申請,故此次修正也同步放寬規定。
因「擴大投資方案」並鼓勵企業投資新設備,這次增訂物聯網相關雲端設備、自動化倉儲設備及包裝設備、縮短工業機器人耐用年數,並將該等設備的耐用年數定於2至4年間,透過較低的耐用年數,使企業購置設備初期的折舊費用提高,以減輕企業所得稅稅負。
新表實施日期,企業固定資產若是在2016年1月1日以後取得或建造者,2017年5月報稅時就可適用;但若是2015年12月31日前取得者,由於原表的耐用年數尚未屆滿,而新表耐用年數較短者,須依換算公式修正後的未使用年數計算。
舉例:
甲公司2014年1月1日購置工業用機器人320萬元,依原表帳列耐用年數4年,殘值20萬元,依平均法每年提列折舊75萬元,截至2015年底累計折舊150萬元,尚未使用年數為2年。
新規定為該設備的耐用年數得縮短為2年,應提列折舊耐用年數變成1年;原折舊率為0.5,2015年底未折減餘額為80萬元;而新制折舊率依公式計算變為0.75,故修正後2016年的折舊額為60萬元。
另外,依《所得稅法》第51條第3項規定,各種固定資產計算折舊時,其耐用年數不得短於新表規定的最短年限,因此,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所訂年數為最低年限,企業得自行視使用資產情形,估算較長的耐用年數提列折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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