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产业创新 固定资产年限减短
082 月
为因应产业生产设备提升、新型态产业崛起及发展,加速机器设备更新、自动化及现代化,财政部修正发布「固定资产耐用年数表」,营利事业的固定资产若于2016年1月1日以后取得或建造者,2017年5月办理营所税结算申报时即可适用。
「固定资产耐用年数表」自1997年修正发布以来,近20年未修正,此次配合政府「扩大投资方案」,并考量新型态产业崛起与发展,共分为房屋建筑及设备、交通及运输设备、机械及设备三大类别修正。
2009年前企业折旧方法与年数变更,均须向稽征机关申请,惟2009年5月修正的《所得税法》中,已明订企业折旧方法不须申请,在举重明轻之下,折旧年限也无须申请,故此次修正也同步放宽规定。
因「扩大投资方案」并鼓励企业投资新设备,这次增订物联网相关云端设备、自动化仓储设备及包装设备、缩短工业机器人耐用年数,并将该等设备的耐用年数定于2至4年间,透过较低的耐用年数,使企业购置设备初期的折旧费用提高,以减轻企业所得税税负。
新表实施日期,企业固定资产若是在2016年1月1日以后取得或建造者,2017年5月报税时就可适用;但若是2015年12月31日前取得者,由于原表的耐用年数尚未届满,而新表耐用年数较短者,须依换算公式修正后的未使用年数计算。
举例:
甲公司2014年1月1日购置工业用机器人320万元,依原表帐列耐用年数4年,残值20万元,依平均法每年提列折旧75万元,截至2015年底累计折旧150万元,尚未使用年数为2年。
新规定为该设备的耐用年数得缩短为2年,应提列折旧耐用年数变成1年;原折旧率为0.5,2015年底未折减余额为80万元;而新制折旧率依公式计算变为0.75,故修正后2016年的折旧额为60万元。
另外,依《所得税法》第51条第3项规定,各种固定资产计算折旧时,其耐用年数不得短于新表规定的最短年限,因此,固定资产耐用年数表所订年数为最低年限,企业得自行视使用资产情形,估算较长的耐用年数提列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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