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特定營業人 法規鬆綁
092 月
為配合政府發展觀光,營造友善觀光旅遊環境,及防範外籍旅客利用大額退稅從事洗錢、資助恐怖組織等不法行為,修正發布外籍旅客購買特定貨物申請退還營業稅實施辦法,包括修正辦法第四條及增訂第十四條之一。
修正重點包括放寬尚未使用電子發票之營業人得申請為特定營業人及其落日時間,明定2018年12月31日前,尚未使用電子發票之營業人,仍得與民營退稅業者簽約並申請成為特定營業人。
2019年1月1日以後,未依規定使用電子發票者,由稽徵機關廢止其特定營業人資格。
同時參照洗錢防制法相關法令規定,增訂民營退稅業者受理外籍旅客新臺幣50萬元以上之現金退稅、疑似洗錢交易案件應向主管機關辦理申報,並規定經法務部依資恐防制法公告列入制裁名單之外籍旅客,民營退稅業者不得受理其退稅之申請。
以上資訊僅供參考,資料來源:財政部北區國稅局,緯創德林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整理